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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皮山县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1/1 文章来源: 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皮山县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皮山县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署办公室《关于和田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明电〔2011〕28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通过集中治理进一步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皮山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实现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局面。力争在短期内使全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扭转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区域联动,齐抓共管。
  (二)坚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步骤、统一标准、统一措施”,集中打击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三)坚持行政、法律、经济措施相结合,多策并举。对非法超限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货物)、“罚”(处罚超限违法行为)、“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拘”(将暴力抗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手段依法强制管理。
  (四)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规范装载行为相结合。
  (五)坚持固定检测站点治理与流动巡查治理相结合。
  (六)坚持严格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
  (七)坚持跟踪问责,实行在未消除违法状态下,“谁放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
  1、召开治超工作会议,明确治超目标,按照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要求,动员各相关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安排部署治超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县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负总责,并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政府效能考核目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剖析重点区域、路段超限超载成因,找准源头,提出针对性措施,细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落实专项治理任务和目标。
  2、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的标准与措施等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府的整治措施众所周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使车主和驾驶人员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1、源头治理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发改、经贸、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运管、路政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2)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国土、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负责对煤炭、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源头治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员通过进驻、巡查方式对源头单位的装载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加强对车辆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安监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有关事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发改和质监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经认定的违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违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发改委牵头,经贸委、工商局配合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5)法制、安监、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通报违规违纪执法行为。
  2、路面治理工作。
  (1)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检查站,派驻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路面治理工作。特别是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重点对315国道沿途桥梁、217省道线等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治超工作制度。
  (2)公安机关派驻警力(交警、治安警)进驻检查站,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执法,维护超限检查站点治安秩序,对公路边滞留、恶意堵路、闯站等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3)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路面治超执法,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违法情况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指定的地点卸载超限超载物品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5)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为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6)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道、村道技术等级,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并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2月5日)
  1、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对有关部门的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2、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3、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好的经验和做法,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建立联合治超的长效管理机制。
  4、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治超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治超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行动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法律法规执行到位、资金设备和生活保障到位、应急措施安全保障到位。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一切从大局出发,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实行信息通报。县治超办领导小组要每月召开一次由治超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治超联席会议。通报和分析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并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上报工作总结。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及长效治理整体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2012年2月6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局)。
  (三)严格规范执法。在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文书开展执法,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落实责任追究。依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未按规定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乡镇和相关单位,在全县进行通报;对违纪违法人员从严从重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人:黄卫东(联系电话:13070082660)
      尹忠华(联系电话:13999057520)

【责任编辑】: 柴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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