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 1 | 皮山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项) | 网络 安全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明确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流程,控制检查风险,避免交叉重复检查。 |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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