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1 | 对企业和取用水大户取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是否缴纳水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金等 |
| 2 | 对企业和取用水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 3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检查有无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形,有无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有无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形;检查有无在水库大坝坝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修建码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检查有无在大坝管理和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挖筑鱼塘等危害大坝和堤防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侵占、毁坏水库大坝的情形;检查大坝管理单位有无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预案;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是否有违法圈占河道、违法占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等行为。 |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防洪要求;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是否清除;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的行为;防洪预案执行情况;农业灌溉水源、灌溉渠道、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 |
| 5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
| 6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
| 7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金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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