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13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9号
皮自然资罚决字〔2023〕19号
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皮山县飞鸟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911653223599150565Q
住所/公司地址:皮山县木吉镇萨依巴格村6小组西边。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擅自在皮山县木吉镇萨依巴格村6小队西北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7431.80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其中:裸地22495.38平方米,其他草地4936.42平方米)建生活区、设备安装生产区、堆砂石料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19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9号),你公司在2023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6月19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本机关依法认真研究你公司提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7431.8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其中:裸地22495.38平方米,其他草地4936.4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木吉镇萨依巴格村6小队西北范围内非法占用的27431.8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其中:裸地22495.38平方米,其他草地4936.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