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23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皮自然资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姓名:艾合麦提·尤努斯
单位地址:新疆皮山县固玛镇欧吐拉喀什村4号
我局于2024年2月10日对艾合麦提·尤努斯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艾合麦提·尤努斯未经批准于2012年7月,擅自在皮山县固玛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北侧非法占用土地384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集体和国有土地,集体现状地类:农用地318平方米;国有现状地类:建设用地65平方米)建商铺、值班室和硬化水泥地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 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4〕6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4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集体和国有土地,集体现状地类:农用地318平方米;国有现状地类:建设用地6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皮山县固玛镇依那克村委会;
2.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固玛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北侧非法占用土地384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集体和国有土地,集体现状地类:农用地318平方米;国有现状地类:建设用地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热合木
电 话: 0903-6422153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