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21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号

皮自然资罚2023〕22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新疆昆仑绿源鹅业养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ACQM219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拜勒库木村001号院4号                                                         

我局于2023年 7 月21日对新疆昆仑绿源鹅业养殖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5月,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3427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544平方米,水库水面55平方米,沟渠14平方米,特殊用地2802平方米,河流水面11平方米)建研发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2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听告字〔2023〕22号)。你公司在2023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8月23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依法认真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2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427平方米国有土地在15日之内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公司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34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3427平方米国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为51405元(伍万壹仟肆佰零伍):3427平方米×15元/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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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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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2023〕22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新疆昆仑绿源鹅业养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ACQM219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拜勒库木村001号院4号                                                         

我局于2023年 7 月21日对新疆昆仑绿源鹅业养殖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5月,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3427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544平方米,水库水面55平方米,沟渠14平方米,特殊用地2802平方米,河流水面11平方米)建研发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2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听告字〔2023〕22号)。你公司在2023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8月23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依法认真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2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427平方米国有土地在15日之内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公司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34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托格拉克塔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3427平方米国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为51405元(伍万壹仟肆佰零伍):3427平方米×15元/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