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2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7号

皮自然资罚字202337

单位名称: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30104360279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4号                                          

我局于2023年 10月18日对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擅自在皮山县藏桂乡阿其喀什村东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652.90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未利用地)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6.地类确认表;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7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652.9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652.9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26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264.5元(叁仟贰佰陆拾肆圆伍角)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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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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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337

单位名称: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30104360279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4号                                          

我局于2023年 10月18日对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擅自在皮山县藏桂乡阿其喀什村东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652.90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未利用地)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6.地类确认表;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7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652.9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652.9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26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264.5元(叁仟贰佰陆拾肆圆伍角)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