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21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
皮自然资罚决字〔2023〕43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皮山县天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3MA7773J891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和田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萨依巴格村332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底擅自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萨依巴格村西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2321平方米建生活区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 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43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听告字〔2023〕4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4年2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本机关依法认真研究你公司提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21平方米土地(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在地类:裸地23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限期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321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在地类:裸地23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热合木
电 话: 0903-6422153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