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15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皮自然资罚字〔2023〕27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水利局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301043593XA
住所/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水利局。
我局于2023年 8 月27日对皮山县水利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擅自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阿热库木水库北侧范围内非法占国有农用地166平方米(二调数据:草地166平方米)建管理用房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7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7号)。你单位在2023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9月28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本机关依法认真研究你单位提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0.25亩(二调数据:国有农用地,草地166平方米;三调数据:集体耕地16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阿热库木村委会。
2.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阿热库木水库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0.25亩(二调数据:国有农用地,草地166平方米;三调数据:集体耕地1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