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21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0号

皮自然资罚字202340

单位名称: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民委员会                              

社会信用代码:54653223ME26865883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                                          

我局于2023年 11月8日对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在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5小队范围内非法占集体土地4787平方米扩建公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40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478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集体土地,现状地:水浇地447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33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71805(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71805(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热合木     

   话:0903-6425788            

   址: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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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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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340

单位名称: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民委员会                              

社会信用代码:54653223ME26865883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                                          

我局于2023年 11月8日对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在皮山县固玛镇菜其买里村5小队范围内非法占集体土地4787平方米扩建公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40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478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集体土地,现状地:水浇地447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33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71805(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71805(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热合木     

   话:0903-6425788            

   址: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