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21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皮自然资罚决字2023〕15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郑广庆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哈拉尕什牧场恰普汗塔斯村57号,现住址:皮山县开元小区1号楼2单元901室。                             

我局202341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年初未经批准,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非法占地413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7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1平方米;沙地:78平方米)建商铺和招待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7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617日召开听证会,你无故未参加听证会,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经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15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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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15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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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决字2023〕15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郑广庆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哈拉尕什牧场恰普汗塔斯村57号,现住址:皮山县开元小区1号楼2单元901室。                             

我局202341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年初未经批准,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非法占地413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7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1平方米;沙地:78平方米)建商铺和招待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7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617日召开听证会,你无故未参加听证会,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经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15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