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12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皮自然资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郑广庆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哈拉尕什牧场恰普汗塔斯村57号,现住址:皮山县开元小区1号楼2单元901室。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年初未经批准,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非法占地413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7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1平方米;沙地:78平方米)建商铺和招待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17日召开听证会,你无故未参加听证会,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经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15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2、责令你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赛图拉镇物资供应站西侧范围内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退还至皮山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