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220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
皮自然资罚字〔2023〕42号
单位名称:皮山县水利服务总站
社会信用代码:126532234581870817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北纬五路(前进社区对面)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皮山县水利服务总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8月擅自在皮山县乔达乡巴西拉克村东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53.10平方米(三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耕地)建办公室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 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42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153.10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5930元(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热合木
电 话: 0903-6422153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