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5-00383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法律依据 | 事项类型 |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公示处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行政检查 |
| 2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
受理/审查/决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