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8-20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517

当事人名称:阿某某  

地址:新疆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村***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11月,擅自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科克铁热克村1小队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3.07平方米(三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建制镇93.07㎡。)建饭馆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5〕17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07平方米土地;

2、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科克铁热克村1小队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3.07平方米(三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建制镇93.0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的93.0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93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930.7元(玖佰叁拾圆柒角)缴至皮山县财政局专用账户,账号:30581********655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小龙                       

电话:   0903-6422153            

地址:   皮山县新城区安徽大道二号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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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08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5-08-20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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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517

当事人名称:阿某某  

地址:新疆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村***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11月,擅自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科克铁热克村1小队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3.07平方米(三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建制镇93.07㎡。)建饭馆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5〕17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07平方米土地;

2、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科克铁热克镇科克铁热克村1小队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3.07平方米(三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建制镇93.0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的93.0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93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930.7元(玖佰叁拾圆柒角)缴至皮山县财政局专用账户,账号:30581********655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小龙                       

电话:   0903-6422153            

地址:   皮山县新城区安徽大道二号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