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5-00409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6879518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擅自在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村民委员会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27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现状地类:水浇地622平方米、村庄105平方米)建警务室、医务室、硬化水泥地坪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5〕21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非法占用的7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加依塔什村村民委员会;
3、处以非法占用的622平方米水浇地每平方米20元,10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34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13490元(壹万叁仟肆佰玖拾)缴至皮山县财政局专用账户,账号:30581********655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小龙
电话: 0903-6422153
地址: 皮山县新城区安徽大道二号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