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5-00395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山)应急罚〔2025〕4 号
被处罚人:张某某
性别:男
年龄:60
身份证:410723*********614
邮政编码:845150
联系电话:152******91
家庭住址: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
所在单位:皮山县吾米提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皮山县克里阳乡4村2小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3 名从业人员在厂房厂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0.5.1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1********65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