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50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12-09 主题分类: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

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基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其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主要的程序依据是自202561日起施行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该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范。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卫健委对违反卫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惩戒的行为。

(一)主要依据

1.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

2.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条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条件是:存在客观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1.立案:卫健委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手段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抽样检验、查阅或复制资料等。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与听证:

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听证告知:如果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健委应当组织听证。

4.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结果和告知、听证情况,由卫健委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结案与归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主要依据

其实施依据同样散见于各项具体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中。

(二)实施条件与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类型:

查封、扣押:对不符合标准或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财物进行就地封存或强行扣留。例如,查封无证行医场所、扣押相关药品器械。

封存: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闭和保存。

实施条件:必须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为应对紧急情况或制止严重违法行为,且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形下才能实施。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卫健委的执法中,相对较少,主要方式是加处罚款,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三)一般程序

1.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卫健委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与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出示与清点: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决定与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处理与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卫健委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的,及时解除。

三、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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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506 发布机构: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5-12-09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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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基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其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主要的程序依据是自202561日起施行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该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范。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卫健委对违反卫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惩戒的行为。

(一)主要依据

1.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

2.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条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条件是:存在客观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1.立案:卫健委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手段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抽样检验、查阅或复制资料等。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与听证:

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听证告知:如果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健委应当组织听证。

4.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结果和告知、听证情况,由卫健委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结案与归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主要依据

其实施依据同样散见于各项具体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中。

(二)实施条件与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类型:

查封、扣押:对不符合标准或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财物进行就地封存或强行扣留。例如,查封无证行医场所、扣押相关药品器械。

封存: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闭和保存。

实施条件:必须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为应对紧急情况或制止严重违法行为,且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形下才能实施。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卫健委的执法中,相对较少,主要方式是加处罚款,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三)一般程序

1.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卫健委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与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出示与清点: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决定与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处理与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卫健委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的,及时解除。

三、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