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123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
| 序号 | 案件号 | 立案时间 | 承办人 | 处罚企业 (当事人) |
处罚条件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结案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 | (皮山)应管案〔2026〕1号 | 2026年1月7日 | 吾布力艾麦尔·麦麦提 阿卜杜列提普·图尔荪江 |
皮山县油天下加油站有限公司 | 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穿防静电鞋上岗作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5条A阶次规定:“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13000元 | 2026年1月28日 | (皮山)应急罚〔202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