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1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3-1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山)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Q60)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

邮政编码:8451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4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23 日,皮山县应急管理局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受理了一起加油站员工未穿戴防静电鞋的问题隐患线索,收到举报后,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6:00 赴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2025年3月11日给加油站内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发过防静电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但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麦某某、布某某 2025年10月25日参加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时未穿防静电鞋的情况下上岗,导致皮山县***加油站被举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主要证据:1.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现场检查方案(皮山)应急检查〔2026〕7号。3.现场检查记录(皮山)应急现记〔2026〕7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皮山)应急责改〔2026〕7号。5.整改复查意见书(皮山)应急复查〔2026〕1号。6.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5条A阶次规定:“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65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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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3-12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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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1Q60)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

邮政编码:8451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4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23 日,皮山县应急管理局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受理了一起加油站员工未穿戴防静电鞋的问题隐患线索,收到举报后,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6:00 赴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2025年3月11日给加油站内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发过防静电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但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麦某某、布某某 2025年10月25日参加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时未穿防静电鞋的情况下上岗,导致皮山县***加油站被举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主要证据:1.皮山县***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现场检查方案(皮山)应急检查〔2026〕7号。3.现场检查记录(皮山)应急现记〔2026〕7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皮山)应急责改〔2026〕7号。5.整改复查意见书(皮山)应急复查〔2026〕1号。6.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5条A阶次规定:“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65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