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661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皮水罚决字〔2026〕1号)
当 事 人: 努****
身份证号码: 653233********3234
地 址: 新疆皮山县藏桂乡*****村
联系电话: 130******84
告知日期: 2026年5月22日
经调查,你于2026年2月12日,在皮山县藏桂乡波斯干河河道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2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给予及时整改恢复河道原貌,不得影响2026年洪水安全度汛;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备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581**********56(名称:皮山县财政局 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西经一路与北纬四路交叉口东南180米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水利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