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625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卫医罚〔2026〕3号
被处罚人:皮山县娴雅保健养生馆布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A6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布某
本部门依法查明:
皮山县娴雅保健养生馆布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取环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
皮山县娴雅保健养生馆布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一般裁量幅度,本机关对皮山县娴雅保健养生馆布某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整),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的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贰万陆佰元整(¥20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分行营业部,县财政局国库账号,账号58*********56。(请注明皮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