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664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皮水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 陈**
身份证号: 342122********2351
地 址: 富农小区********
联系电话: 159******26
告知日期: 2026年7月16日
经查,你于2026年6月12日,在皮山县木奎拉乡***村对阿*号机电井水资源计量设施实施了破坏以电计水设备致水资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无计量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恢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恢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三款情节一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安装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到位的;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两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9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处罚决定。
备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581**********56(名称:皮山县财政局,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西经一路与北纬四路交叉口东南180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水利局
2026年 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