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765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卫医罚〔2026〕10号
被处罚人:皮山县某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YL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衣某
本部门依法查明:
皮山县某口腔诊所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衣某从事口腔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皮山县某口腔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一般裁量幅度,本机关对皮山县某口腔诊所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