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762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卫医罚〔2026〕7号
被处罚人:皮山县某民营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39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本部门依法查明:
皮山县某民营医院在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健康体检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并出具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皮山县某民营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一般裁量幅度,本机关对皮山县某民营医院作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元整(¥2320.00元整),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的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贰拾(¥12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