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下达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金额(万元) |
| 1 |
皮山县民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皮山县民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和地环皮罚〔2026〕01号 |
2026年7月3日 |
0.47 |
| 2 |
中意新材料(皮山)有限公司 |
中意新材料(皮山)有限公司建设的皮山县中意高性能复合材料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和地环皮罚〔2026〕02号 |
2026年7月24日 |
41.76 |
| 3 |
皮山县华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皮山县华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城区活畜交易市场南侧的屠宰场2025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手工监测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
和地环皮罚〔2026〕03号 |
2026年9月9日 |
7.92 |
| 4 |
皮山县新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皮山县新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和地环皮罚〔2026〕04号 |
2026年9月9日 |
2.6568 |
| 5 |
贾先领(个人) |
贾先领(个人)胶合板生产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和地环皮罚〔2026〕05号 |
2026年10月23日 |
4.335 |
| 6 |
皮山县润地滴灌带厂(个人独资) |
皮山县润地滴灌带厂(个人独资)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和地环皮罚〔2026〕05号 |
2026年10月30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