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皮水规〔2026〕1号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及国家防汛抗旱办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规范管理皮山县抗旱机电井,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井管理,切实推进税费改革政策落地实施,规范应急抗旱井使用、保护与开发,确保其在防旱减灾工作中发挥效能,进一步促进皮山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论证后制定《皮山县抗旱井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皮山县抗旱井管理办法》
皮山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5日
皮山县抗旱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实现皮山县抗旱机电井的科学管理与高效利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及国家防汛抗旱办通知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井管理工作,切实推进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地实施,严格规范应急抗旱井使用,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与安全利用、保障机电井可持续运行为目标。
为强化皮山县抗旱井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确保其在防旱减灾工作中充分发挥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粮食安全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皮山县抗旱规划报告》《皮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及“费改税”相关文件,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论证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为解决人畜饮水与农业灌溉难题而建设的抗旱井(涵盖新建、已建以及应急备用井)的管理、使用、维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根据皮山县《关于审定农业灌溉抗旱井名单的函》,明确应急抗旱井的数量与分布,优先保障干旱期间缺水地区生活用水,兼顾农业生产应急供水需求,同步为未来储备应急水源。秉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管护准则,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计量使用与应急保障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主体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井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协调工作,并执行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相关决定。
2.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所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需对区域水土平衡及缺水状况进行科学测算,明确缺水量,制定规范的管护与启用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严格界定常规机电井与应急机电井的功能定位,确保抗旱减灾机电井长期有效运行,并严格遵循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及应急救灾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 乡镇水管所指定的井管员作为抗旱井直接管护责任人,具体承担抗旱井日常运行维护、计量设施水量数据登记及水资源税、水费、电费的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管护职责
1. 乡镇水管所负责本辖区片区旱情及零星旱情缺水量的科学测算,承担抗旱井应急取水时间、井号、取水量及亩均用水量的核定与结算工作,并负责税费规费的申报工作。
2. 责任人(井管员)负责建立抗旱井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载开机时间、运行时长、出水量、用电量、维修状况等信息,承担抗旱井设施(包括井房、水泵、电机、计量设施、配电设备、输水管道等)的日常维护管理与安全运行保障工作,防止人为破坏和设施丢失。
3. 水政办公室履行用水秩序监督职责,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统筹调配水资源并实施动态调控,严格规范应急抗旱井的启用程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启用与关闭
1. 启用流程:县级气象部门发布旱情评估与预警信息后,由村(社区)委会(标注土地性质、地块坐标)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根据旱情情况审核并盖章,提交至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水利局启动控制系统,水管所负责开启抗旱井,并承担临时应急取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量计量及税费计征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抗旱井。
2. 关闭:旱情解除后,乡镇水管所应按规定程序关闭抗旱井,完成封存保养工作,及时上报电量、水量数据并结算缴纳相关税费,同时锁闭井房并摘除变压器跌落保险。
第七条 用水秩序
1. 用水秩序管理严格遵循“优先保障人畜饮水,重点保障基本口粮田灌溉”的原则,切实落实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构建并完善统一指挥、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抗旱减灾机制。
2.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架泵抽水、破坏计量设施、争水抢水,以及擅自将抗旱井接入高标准农田、土地碎片化整治、土地再分配等项目,实施常态化取水以规避水资源税的行为。
第八条 费税计征
1. 自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实施后,乡镇水管所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财税〔2024〕28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应急抗旱取水免征水资源税。
2. 凭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开机证明材料,保障抗旱井应急运行。执行地表与地下水统一水价标准,采用“以电折水”方式核定并计收水费,保障抗旱井应急运行。
3.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抗旱井取水。对擅自取水的,按对应取水类型适用税额标准的五倍依法征收水资源税。
第四章 维护与运行
第九条 维护
1. 水利局每年至少对井房、水泵、配电柜等设施开展两次全面检查工作,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配套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2. 抗旱井的运行由当地水管所负责看护,维修工作由水利局专门部门承担。维修费用在水费末级渠道维护费中列支,产生的电费以电折水的方式计征水费。
第十条 故障处理
1. 当出现一般故障时,水利局管护单位需及时组织开展维修工作。
2. 若发生重大故障,管护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专业队伍进行修复。若因人为因素导致损毁,需倒查责任并追回损失。
3. 若因塌方导致井报废,乡水管所应当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置换手续,严禁擅自取消井指标,以避免造成抗旱救灾井功能丧失。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
1. 所有电力线路与设备均须符合安全规范,应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并经验收合格。抗旱井严禁绕线取水或无计量取水,不得擅自将抗旱井配套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
2. 操作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熟知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两人协同操作,严禁进行带电作业。若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井管员需自行承担责任。
3. 井口应设置牢固的防护盖或护栏,并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井管员对抗旱井计量信息的采集与上传负直接责任。若出现水电量异常或井配套财产丢失的情况,井管员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
4. 严禁无关人员,特别是儿童,在井房及周边区域玩耍、逗留。井管员负责水管跑、漏、冒情况的上报,水利局抗旱服务队负责相关修理工作,同时应秉持节约用水原则。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抗旱井的管理、运行及维护状况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因井管员工作失误导致国家资源流失的,井管员需承担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
1. 将抗旱井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年度考核范畴。
2. 对于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效益显著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给予适当奖励。
3. 对因管理失当、玩忽职守导致设备损坏、水资源浪费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 自2026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6日,由皮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