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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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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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调整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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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1-26   【字体:

皮发改物价〔202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本着“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同时为保障我县低收入群体,外来新入职干部及居民等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合理成本,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文件精神,按照你局《关于对公租房的价格进行调整请示》,在依法履行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等基础上,2026皮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调整,现将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县城公租房租金标准

1.低保户、残疾人(一级、二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赁价格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赁价格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政府引进人才、来皮山县挂职干部、上级组织部门任职或下派的干部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5.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租赁价格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6.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符合优抚或照顾对象的,参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租金。

(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按照2元/月/平方米。

2.乡镇产业园租赁价格按照3元/月/平方米。

3.驻村干部居住的村级公共租赁住房免收租金。

4.非乡镇工作人员租赁价格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三)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园区企业就业人员或其户籍内家属为低保户、残疾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2.低收入家庭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一般户夫妻双方均在园区就业的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一般户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园区就业的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5.非园区就业人员,不在园区企业就业在园区居住的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二、相关要求

(一)行业分管单位组织运营单位执行新标准更新租赁合同公示租金标准与减免条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收入变化及时调整租金或清退)受理投诉举报。

(二)行业分管单位组织运营单位按批复标准收取租金落实减免政策、按规定上缴财政公示收支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行业分管单位组织运营单位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

三、本文件自2026210日起执行,由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皮山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批复》(发改物价〔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126

附件:
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
序号 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县城公租房租金标准 1.低保户、残疾人(一级、二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赁价格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赁价格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政府引进人才、来皮山县挂职干部、上级组织部门任职或下派的干部租赁价格标准为
3元/月/平方米
5.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租赁价格按照
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6.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符合优抚或照顾对象的,
参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租金
2 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 1.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2.乡镇产业园租赁价格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驻村干部居住的村级公共租赁住房免收租金。
4.非乡镇工作人员租赁价格按照
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 园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1.园区企业就业人员或其户籍内家属为低保户、残疾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2.低收入家庭按照
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一般户夫妻双方均在园区就业的按照
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一般户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园区就业的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5.非园区就业人员,不在园区企业就业在园区居住的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
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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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批复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