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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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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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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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皮山县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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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 2025-04-30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事项类型
1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一)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受理/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3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行政许可
4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提供环保部门环评报告,规划部门土地使用规划意见建议,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及发改部门项目建设批复等 受理/审查/决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八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受理/审查/决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行政许可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7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8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9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受理/审查/决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收件/受理/决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的规定,是现行有效版本中的内容。具体规定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11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县、市、区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建设数量、布局规划 收件/受理/决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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