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业务名称 | 类型 | 科室 | 设定依据 |
| 1 | 皮山县顺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原国家工商总局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号)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2 | 新疆车之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原国家工商总局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号)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3 | 皮山县信任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原国家工商总局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号)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4 | 新疆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 、原国家工商总局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号)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5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办法规定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二手车交易的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二手车交易规范》:由商务部发布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包括交易流程、服务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备案指南和实施意见,这些文件通常会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提出具体要求。 城市发展与商业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需符合所在地的城市发展和商业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和商业网点规划,确保市场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企业的设立、经营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通过遵循这些设定依据,相关部门能够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合法设立和规范经营,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