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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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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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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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事故案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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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典型事故案例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06   【字体:

2023年3月12日,在皮山县某某乡某某村,布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皮山县某某羊圈出发前往皮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房子,行驶至皮山县某某乡某某村十字路口时与从右方道路行驶过来的约某驾驶的新R***38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布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皮山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查明新******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员事故发生前不停地看手机,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观察周边情况并未减速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通过十字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未减速慢行,未佩戴安全帽。

A方:约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A方处相关法律责任。

B方:布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钱,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经过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A方:约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B方:布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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