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6日15时51分许,麦某驾驶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皮山县某乡某村往皮山县方向行驶至XX专线XX公里XX米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阿某驾驶的新A*****(新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皮山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6日09时左右,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原驾驶人员阿某联系车主伊某,告知因本人当天要去和田市为孩子买药事宜,无法驾驶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执行客运车辆营运任务。当日11时左右,伊某在未向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报备的情况下,同意阿某去和田买药,并安排阿某驾驶新R*****小型普通客车与麦某驾驶和田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新R*****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主是伊某)在皮山县某乡某村进行交换,后又安排麦某驾驶新R*****小型普通客车去皮山县从事客运车辆营运任务。当日15时许,麦某驾驶新R*****小型普通客车,在未进某乡某村客运站接受安全检查等事项的情况下,载乘布某、麦某、伊某、亚某、凯某、哈某、古某、米某等8名乘客共计9人从皮山县某乡某村客运站往皮山县城方向行驶。15时51分,行驶至XX专线XX公里XX米处,因麦某生理性疲劳驾驶(打瞌睡)导致车辆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并与阿某驾驶的新A*****号(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2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赔偿单位正在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核算评估,赔偿金额暂未确定。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麦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道路运输班线营运车辆(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开展营运活动,并且在行驶过程中生理性疲劳驾驶(打瞌睡),导致车辆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与阿某驾驶的A*****号(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然从事营运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2.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盲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营运路线失管失控,对驾驶人员的违规调换问题不掌握,对车辆及驾驶人员动态监管实时跟踪不到位,监控人员未发现驾驶员的更换和生理性疲劳驾驶(打瞌睡)问题,为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皮山县某有限公司,一是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二是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某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皮山县某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动态监控工作失察失管,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监管和落实监管企业日常制度等工作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鉴于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在“4·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负有行业监管责任,与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并案处理,除“4·4”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适时将事故情况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通报批评”外,责令县某局对以上2起事故存在的问题在本单位开展“以案促改”活动。并将“以案促改”情况向县某委报备。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皮山县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某,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帮扶指导不深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鉴于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在“4·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与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并案处理,除“4·4”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县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某同志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讨”外,另由皮山县委分管领导运用党委第一种形态对县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某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2.皮山县某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阿某,作为皮山县某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工作作风漂浮,责任意识不强,履职尽责不力,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工作不深不细,未跟踪和督促企业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导致在企业停业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鉴于皮山县某有限公司“4·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责任,与皮山县XX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并案处理,除“4·4”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县某局党组免去阿某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职务”外,由县某局党组书记成某同志运用党组第一种形态对阿某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白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某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白某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白某进行撤职处理。
2.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艾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本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某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艾某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皮山县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艾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暂停3个月处理。
3.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艾某,作为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实时跟踪车辆动态信息工作。建议:由皮山县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艾某进行相应处理。
4.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穆某,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履职尽责不力,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及时发现企业涉事车辆驾驶人员更换、报警信息和及时提醒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建议:由皮山县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穆某进行相应处理。
5.皮山县某有限公司驾驶员、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伊某,在未向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报备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麦某开展营运活动,导致事故发生。鉴于伊某为本企业的驾驶员,建议:由皮山县某局对伊某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五)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皮山县某乡某村村民麦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仅凭伊某安排,违法驾驶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在行驶过程中生理性疲劳驾驶(打瞌睡),导致车辆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并与阿某驾驶的新A*****号(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麦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发生7天之外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强安全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定期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实时更新安全风险信息;二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详细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三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职责分工、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排查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员工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确保企业员工和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五是客运站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作为强化班线客运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持续抓细抓好,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有序。六是客运站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将“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各项内容落实到位,严把道路客运源头安全关。七是严格执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按照规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发班车辆的外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及信号指示灯、车轮及轮胎、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严把车辆安全关。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一是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对企业所使用的监控平台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车辆是否按规定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针对在线率低的客运车辆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是否人为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干扰,是否针对超速、疲劳驾驶、超员等报警次数多的客运车辆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是否及时提醒、纠正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加大安全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违法行为。三是要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加强对车辆动态监控、安全例检的管理检查。
(三)以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一是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危机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我县交通道路状况复杂,相关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做好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坚决维护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全面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周一升国旗、农牧民夜校、安全例会、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文明出行、文明礼让,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四)强化风险评估与动态管理。县有关部门联合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对该企业评估为“高风险企业”,并督促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交通运输局强化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皮山县Z731专线“4·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