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19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性:
  • 题: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事后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 内容概述: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事后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 2023-10-13   【字体:

皮山县医疗保障工作委、县人民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地区医保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原则,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和大病保险计划,巩固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参保覆盖面。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23年医疗救助(含二次医疗救助、事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皮山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二、实施综合保障政策

(一)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稳定脱贫人口继续给予资助,并实施渐退政策。定额资助标准按照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二)促进三种制度互补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种制度综合保障。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补充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继续落实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含二次医疗救助、事后医疗救助)实践成效

(一)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标准,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避免过度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二)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对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为80%;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根据皮山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三)统筹完善托底保障。在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后,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根据其申请实际情况,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二次医疗救助不再降低报销比例;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在疆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降低20%予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四、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是医疗救助,由患者住院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按规定给予“一单式”直接结算

二是二次医疗救助(含事后医疗救助),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民政办、乡村振兴办、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认定,县医保局按规定给予支付二次医疗救助报销费用。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