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1.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持相关证件、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户口本首页、病人本人页、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村(社区)评议: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
4.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社区)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
5.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救助对象: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救助对象,医保局核对信息后,对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6.救助金发放:医保部门负责发放救助金。
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结算,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