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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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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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皮山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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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2-20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兽医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和《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意见》(新牧医字〔201827号)《和田地区推进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和地防重字〔202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树牢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兽医工作“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定位,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和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乡镇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建立适应现代防疫工作需要的新模式、新机制,推动基层创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择优先行。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推行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具有本县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科学制定方案,逐步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制度规范、合理、可行。坚持需求导向,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合作社)运作、市场配置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意愿和活力,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协调配合、日常监管各项机制。

(二)坚持部门协作、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发改、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推进。应主动引导有组织管理能力、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愿意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管理人员领办创办服务实体。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后,应适度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调动其积极性,推动成为动物疫病防疫服务体系技术队伍的主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社、公司等)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监测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坚持搞活机制、拓展服务。在全面落实现行兽医体制的前提下,将政府主导下的畜牧兽医基本医疗服务推向社会,解决乡村畜牧兽医工作短腿问题,理顺关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外,拓展其他有偿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收入水平。

(四)坚持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县人民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及有偿服务任务合同,组织好购买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农业农村局或委托县畜牧兽医站、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民代表等组成联合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购买方资金兑付的依据。

三、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皮山县人民政府。

(二)购买主体职责:安排部署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并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日常督查以及春、秋两季的验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病种和免疫率达到100%,整体免疫抗体水平保持在75%以上。同时,与承接主体密切配合,负责协调整体动物防疫工作,及时解决防疫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纠纷,保证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承办单位:皮山县畜牧兽医站。

(四)承办单位职责

1.负责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招标工作;

2.制定年度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任务和考核办法;

3.动物防疫物资预算资金直接拨付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自行采购;

4.负责全县畜禽免疫程序、技术规程制定和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效果评价,验收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效果;

5.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依据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严格动物产地检疫管理,负责防疫工作督查。

(五)供给主体(承接主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

(六)供给主体应具备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兽医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运行;

6.承接主体应依法纳税,与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等保险;

7.承接主体要在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为承包区域的养殖场(户)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全力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疫病采样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

8.承接主体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技能培训两次以上(春季、秋季),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基层防疫人员培训率达100%,并保存培训内容、报到册、影像资料等。

(七)承接主体承担的责任。因免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零星、点状重大动物疫情,承接方要承担扑杀等经济损失的主要经济责任,个人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因免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承接方必须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承接方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外来病种入侵或由外地输入病源引发动物疫情(落地5天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在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做好疫情扑灭和处置工作。

(八)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

1.机构管理人员可由农业农村局推荐有组织能力、懂得动物防疫技术兽医技术人员担任,23年后转交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2.机构管理人员也可由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一定国语水平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担任。

(九)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技术人员应具备条件。在保证现有的村级防疫员总人数的基础上,辖区内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1年以上,热爱畜牧兽医专业,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有责任性,能完成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安排的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任务。经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考核和竞聘。

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防疫、消毒。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消毒规范和工作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和犬驱虫药投喂、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及牲畜圈舍消毒工作,应免病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70%以上防治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代码/目录:125A0610)。

(二)统计。服务区域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登记和统计,以户为单位建立牲畜流动台账,及时记录牲畜变动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确保免疫标识佩戴率达到100%,实现免疫记录、免疫信息可追溯。填写免疫卡及无纸化动物防疫信息平台数据录入,建立畜禽免疫(或养殖)档案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02125C0602)。

(三)监测。报告指定区域的动物疫情、配合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部门开展疫情监测和扑灭,做好疫情排查、报告、处置及日常排查、消毒灭源、样品采集、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10125C0502)。

(四)宣传及其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全面提高养殖场(户)及群众动物疫情防控责任意识,确保畜禽防疫工作的全面、高效展开。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免疫废弃物的回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代码/目录:125B0204125E0708)。

五、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收费服务内容

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动物药浴、开设动物门诊和兽药店进行动物疫病诊疗、牲畜品种改良(配种)等属于有偿服务,费用由县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疫病非强制免疫及其他技术服务(有偿服务)包括:

1.包括但不限于炭疽病、新城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羊三联四防、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兔瘟、小鹅瘟、狂犬病、肉毒梭菌苗、等疫苗;

2.牲畜实施保定、畜禽标识佩戴、驱虫、药浴、采血;

3.出诊诊断、普通病诊断治疗、兽药销售等;

4.去势、配种、助产、品种改良及物资供应;

5.动物收售信息服务,动物托养服务;

6.饲草料种植技术服务;

7.商业保险金融对接服务;

8.牲畜保险现场勘查、牲畜死亡勘验服务。

六、购买程序及方式

(一)乡镇级。负责统计核算各阶段(春季、秋季、月月补免)动物防疫牲畜数量、防疫疫病种类等情况报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农业农村局形成《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县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计划及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复,按照相关要求,发布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服务事项政府采购公告。

(三)承接主体。农业农村局及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对该承接主体相应的资格资质、内部管理制度、设置设施、人员配备、技术能力、信誉度等进行审核。

(四)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由政府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农业农村局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购买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服务要求,以及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方式可采取一次购买一年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也可按春秋两个防疫季节(包括补免)分批购买。

七、考核(验收)方式

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监督和考核验收,根据购买的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物资及设备设施,对物资及设备设施的合理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村委会(或农牧民代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考核,每年6月、12月底考核一次。对照工作职责和签订的《购买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抗体效价水平、免疫档案规范填写、无纸化防疫系统使用等情况综合评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对服务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查漏补缺,监督情况及时反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

八、资金来源及管理

在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运行期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设施设备由县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调配。

(一)资金来源。国家、自治区购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县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以及其他非强制免疫服务项目收费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之“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规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商定、公示非强制免疫收费标准。

(二)资金拨付。完成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开招标并签完合同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供给主体购买服务费的40%(预付款),上半年免疫结束后甲方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批20%,下半年免疫结束后甲方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三批40%。

(三)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兑付资金的预算、拨付、审计、监管等工作。

九、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发放及管理

(一)有偿服务费的分配。有偿服务费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结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建立专门账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使用二维码收款或收取现金后,将该款直接汇入专门账户内。所收服务费用50%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所得,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统一发放;剩余50%留作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管理费用、缴纳村级动物防疫员社会保险(五险)、交通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发放。按照《和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月发放劳务报酬(含交通费、卫生津贴)。年终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绩效考核合格后,确保每名村级防疫员年实发劳务报酬不低于3万元。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乡镇安排统筹协调,财政、发改、人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做好未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保障。在推行过程中,所有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再培训,重新竞聘上岗。要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对未聘用且未再就业的年轻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五险)1—2年,保障其就业择业。对从事动物防疫工作20年以上,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要求,缴纳至满15年,确保其届时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流程,考核办法等,明确推进时间节点,确保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开始执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1

农业农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序号

代码/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目录说明

1

125A0602

基本公共服务

农业

农业与农村(农场)经济数据资源服务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服务,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共享、开放及维护利用等工作

2

125A0610

基本公共服务

农业

动物疫病防治

组织落实免疫、消毒、监测、诊疗、区域化、防疫物资储备等防治措施,以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3

125B0204

社会管理性服务

防灾救灾

灾后动物防疫

组织开展灾后动物防疫工作

4

125C0502

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行业调查

农业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相关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5

125C0602

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行业统计分析

农业行业统计分析应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渔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农业机械化等相关行业统计分析及数据分析应用

6

125E0708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评审评估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对境内外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防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附件2:

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种类

单位

(次)

兽医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元)

备注

常规

注射

药浴

驱虫

牲畜实施保定

畜禽标识佩戴

牲畜保险现场勘查

牲畜死亡勘验

采血

去势

助产

出诊服务费

诊断费

治疗费

配种

大畜

头(匹)

5

3

3

3

2

15

80

3

100

100

8

10

80

200

指牛马驴骡驼

中畜

头(只)

3

2

2

1.5

1

15

50

2

10

40

8

8

40

40

指猪羊

20

8

8

分准养、

限养

0.5

1

8

8

0.5

0.3

0.5

0.5

3

0.3

8

8

鸡鸭鹅鸽家养鸟等

10

6

8

8

说明1、上述非强制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的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费按市场价格另计收费。2、使用易耗品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另计另收。3、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另收。4、出诊服务费(含交通费)距离10公里以上增加20元。5、治疗费使用药品、器械、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另计另收。6、配种原则“包配包怀、见犊收费”鲜精、冻精及一次性易耗品费用另计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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