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依据 |
| 1 | 一、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2 | l、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件 | 80元 | |
| 3 |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元/件 | 550元 | |
| 4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元/件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5 | 二、耕地开垦费 | 元/亩 | 5000-15000元 | 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
| 6 | 三、土地闲置费 | 元/亩 | 1)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农用地)(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块镇土地) | |
| 7 | 四、土地复垦费 | 元/亩 | 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 | 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
| 8 | 五、征拨土地补偿费 | 元/亩 | 皮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超过30倍。具体标准详见表三; —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根据实际损失,按规定补偿。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五、表注六 |
| 9 | 1、土地补偿费 | 元/亩 | 土地补偿费为区片地价27% | |
| 10 | 2、安置补助费 | 元/亩 | 安置补助费为区片地价73% | |
| 11 | 3、青苗补偿费 | 元/亩 | 年产值2—3倍 | |
| 12 |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亩 | 林地的补偿标准所在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补偿标准所在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补偿标准所在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 | |
| 13 | 5、耕地补偿费 | 元/亩 |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 |
| 14 | 六、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元/亩 |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 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评估以协议合同方式补偿 |
| 15 | 七、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元/亩 | ||
| 16 |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元/亩 |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2、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
1、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底价标准 2、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出让金。 土地租赁范围主要包括:<1>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2>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的,含石油、铁路等用地; <3>划拨目录以外的原建设用地;<4>开发国有荒地和利用国有土地(含芦苇地等),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经营性用地;<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的用地。 |
| 17 | 2、土地租赁金 | 元/亩 |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2、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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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 土地人股金 | 元/亩 |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 |
| 19 |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元/亩 | 5-32 | 1、各县市标准详见附表八 2、该项收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缴款。 3、收费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2>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实行有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
| 20 | 九、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元/亩 | 1000-10000 | 具体征收标准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1990]32号文件。 |
| 21 | 十、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 元/年·平方米 | 0.1—6.00 |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
| 22 | 十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元/亩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引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
| 23 | 十二、探矿权使用费 | 元/亩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 24 | 十三、采矿权使用费 | 元/亩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 25 |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不限制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26 | 十五、违反《土地登记办法》 | 不限制 | 违反《土地登记办法》 | |
| 27 | 十六、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不限制 | 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
| 28 | 十七、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不限制 | 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 29 |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不限制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30 | 十九、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不限制 |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
| 31 | 二十、违反《新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 不限制 |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 |
| 32 | 二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不限制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
| 33 | 二十三、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 不限制 | 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 |
| 34 | 二十五、其他利息收入 | 不限制 | 其他利息收入 | |
| 35 | 二十六、国有资源(资产)补偿及赔偿收入 | 不限制 | 国有资源(资产)补偿及赔偿收入 | |
| 36 | 二十七、复垦押金 | 不限制 | 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第三方评价标准 | 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验收通过后押金退还 |
| 37 | 二十八、招投标保证金 | 不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实际实行的时候一般按1%计算、法律规定不超过2%、上限不超过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