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房屋销售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地建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皮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皮住建规〔2025〕1号)。
二、《皮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皮山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办理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对本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四、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受理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五、一是监管资金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皮山县住建局监管系统实施监管。监管资金应当优先保证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监管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二是重点资金监管比例。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原则上应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7层以上(不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上述比例范围内,开发企业可分多次提取预售资金,确保各阶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使用计划,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