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的获取皮山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皮山县公安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s.gov.cn)查看。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皮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s.gov.cn)
2. 政务新媒体:“平安皮山”微信抖音账号
3. 其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皮山县人民政府或皮山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皮山县公安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6425408
办公地址:皮山县安徽大道和北纬二路西交路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夏:10:00-14:00 16:00-20:00;
冬:10:00-14:00 15:30-19:30
邮政编码:84515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皮山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皮山县政府网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当面提交地址:皮山县安徽大道和北纬二路西交路口(皮山县公安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03-6425408
2. 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皮山县公安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皮山县安徽大道和北纬二路西交路口皮山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903-6425408
邮政编码:845150
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皮山县公安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处理
1. 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 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皮山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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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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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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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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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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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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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经相关部门发现如存在恶意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本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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