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皮政发〔2026〕3号
关于调整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保障全县低收入群体,外来新入职干部及居民等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合理成本,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皮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调整,现将租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公租房租金标准
1.低保户、残疾人(一级、二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3.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政府引进人才、来皮挂职干部、上级组织部门任职或下派的干部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5.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
6.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符合优抚或照顾对象的,参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租金。
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
2.乡镇产业园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3.驻村干部居住的村级公共租赁住房免收租金;
4.非乡镇工作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
三、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园区企业就业人员或其户籍内家属为低保户、残疾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租赁价格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
3.一般户夫妻双方均在园区就业的租赁价格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
4.一般户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园区就业的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5.不在园区企业就业在园区居住的租赁价格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在皮山工作3年以内(含3年)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5年(含5年)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5年以上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该价格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由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皮山县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批复》(皮发改物价〔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